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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张某某诉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6-07 点击次数:
长沙张某某诉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张某某及证人邹某、曾某、谢某均陈述张某某于2017年3月带吊车和师傅到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移栽,且现场施工员邹某与张某某就报酬等费用进行了结算,则张某某在长沙某树木移栽工程项目中提供了劳务的事实及劳务报酬金额均可以确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与张某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从而应向张某支付剩余劳务报酬21000元的是谁。本案中,虽然张某某没有与廖某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廖某某也没有在结算单上签名,但从张某某、廖某某、证人邹某、曾某、谢某的陈述中可知,在长沙某树木移栽工程项目中向民工支付报酬的一直是廖某某,且廖某某也实际向张某支付过报酬5000元,故本院认定廖某某系与张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廖某某应向张建武支付剩余报酬21000元。廖某某在电话中称其系给黄某某做事,应由黄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报酬,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未约定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支付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则张某某有权随时要求廖某某支付。从廖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向张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的事实可知,张某某最迟在此时向廖某某主张过权利,则张某某有权要求某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21000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5%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