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属岳某某所有,因岳某某酒后不能开车,章某某在代其移车至住宿酒店时发生了案涉交通事故。章某某代岳某某移车,岳某某并未支付报酬,且双方系朋友关系,故章某某应认定为以上法律规定中的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岳某某则为被帮工人。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章某某虽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依法采信该认定结论。
章某某因违法驾驶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鉴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岳某某酒后不能开车引起,章某某并非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且章某某代为移车是出于避免岳某某酒后开车发生不良后果的一种善举,故应当减轻章某某的赔偿责任。岳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为92556元,本院根据实际案情酌情划定由章春芝承担50%赔偿责任,即赔偿岳新英损失46278元。岳新英主张的修理费,仅提供了一张修车发票,未提供修理厂的实时维修用料、用工清单,且发票开具时间距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相差一年,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岳某某损失46278元;
二、驳回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章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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